我想如果按月收取租金,那么我应当在5月14以前都还享有房屋使用权,她这样应该是属于违约行为吧?

我想如果按月收取租金,那么我应当在5月14以前都还享有房屋使用权,她这样应该是属于违约行为吧?,第1张

各位律师好
本人于2004年开始租住A先生房屋,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并交押金1500,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合同,但仍然继续租赁(这个似乎算作不定期租赁关系吧)。
今年4月退房,是由房东的老婆来和我们进行结算。我们在交房前一次通话中曾经说过最迟搬家不超过4月中旬,后在4月初搬家时也和房东通过电话告知此事。后在四月20号前通知交房,20号在结算水电时房东老婆以电费单未出为由缓退押金,但同时带走了以前的租房合同。
后再交过电费后,房东老婆以租赁超期(合同开始时间为04年9月14号,搬走时为4月10号,4月20号交房)为由要再扣一整个月的房租,并说一个子都不会多退,若果不接受就完全没得退。而对于逾期退房,原合同并未提及任何条款。
而在5月10号以前,他的房子就又租给了别人,我想如果按月收取租金那么我应当在5月14以前都还享有房屋使用权她这样应该是属于违约行为吧问题的关键是我现在手上合同已经交还他们,只有一个房东的手写押金条。不知如果诉诸法律该如何操作,胜算如何。
现在房东成天不接我电话,他老婆一打电话来就很不理智的与我们吵。我们也是没办法才出此下策。

位律师回复

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如想维护权益,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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