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用人单位就不要劳动者上班了,这样可以吗,合法吗?
各位律师:
我2005年08月15日进的公司,去年的合同在08年6月1日日到期,新的劳动合同08年5月29日日才给。由于甲方没有给乙方该有的福利待遇(没有买社保,医疗保险),我不想在继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呢?
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劳动者没有签合同,用人单位说没有签就不用上班了要劳动者回(3天后结工资)。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用人单位就不要劳动者上班了,这样可以吗?合法吗?
公司违法,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