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26日把租金送到他那里,他说我违约了,请问,他能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各位律师:
我于去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其中一条规定:每年5月26日之前,提前半个月一次性付清次年房租费,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收回门市,如乙方不再租用门市,提前一个月告诉甲方,如不告诉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今年5月22日之前,我一直在等待甲方到门市上来收房租费,但甲方一直没有来收,5月25日,我通过多方找到甲方的电话号码,说我26日把租金送到他那里,他说我违约了,请问,他能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具体明确交房租的方式了吗?如果按约履行了义务,他就不能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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