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如何处理?,第1张

各位律师:
2001年我单位使用了一名临时工,男,55岁,由于是关系户,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用工协议,协议上只写了工资待遇和从事的工作,却没有注明协议期限。在新劳合同法实行前,2007年12月5日是,我单位通知本人不再使用他,但没有写书面协议。2008年5月,该同志将我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一是办理2001年至2008年5月的养老保险;二是要求支付2008年1月至5月双倍工资;三是要求支付2001年至2008年5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位律师回复

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通知或达成解除协议为依据,该劳动者要求公司补交养老保险是合法的要求,双倍工资应从08年1月30日后开始计算,如果是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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