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补偿,请问我这种情况军龄应不应该计算为单位连续工龄,有何政策法规?

拒不补偿,请问我这种情况军龄应不应该计算为单位连续工龄,有何政策法规?,第1张

律师:您好!
我于1990年12月至1994年12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当月在某银行做“临时工”(1994年12月至2006年12月),在此单位连续工作12年多,在此期间多次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果,2006年底该单位对所有“非正式员工”进行劳务改革,只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务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双方愿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单位拒绝,无奈之下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该单位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不封顶。在工龄计算时,用人单位认为我是“临时工”军龄不能计算为单位连续工龄,拒不补偿请问我这种情况军龄应不应该计算为单位连续工龄有何政策法规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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