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随便安排一个岗位给最低工资(850),比现在还不如.请问这种说发正确吗?
各位律师你们好:
1:我三个月产假已满,回单位上班,单位以哺乳期为由让我继续休息,给的工资是850元打八折(合同的月基本工资是850元),而请假前实际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合法吗?是应该以哪个基本工资为标准呢 ?
2:我找监察部门给的答复是,说贵公司这样做已经很任意,不要我上班还给发工资,要是我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给随便安排一个岗位给最低工资(850),比现在还不如.请问这种说发正确吗?
首先你得弄清楚2000的构成,因为休息的话有些奖金等是可以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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