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算加班吗,而且这个加班费应该怎样向公司要,加班费是怎样计算的?
各位律师:
1:我是08年1月16曰到东莞一家汽车公司上班的,应聘时谈好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又超过了一个多月公司才让我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和本人应聘时谈的工资不相符合,因此本人拒绝了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以本人试用不合格,把本人辞退,本人可以问公司要赔偿吗?
2:应聘时谈好每天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可是本人1至3月份每天都是上班12小时,请问这个算加班吗?而且这个加班费应该怎样向公司要,加班费是怎样计算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没有试用期。你可以得到半个月的工资性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班的,可以主张加班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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