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协议》是违反了《条例》的,请问我是否应该交纳这项费用?

该项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协议》是违反了《条例》的,请问我是否应该交纳这项费用?,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和物业公司签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当时不签协议就不给交房),《协议》中规定公共照明费用要有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然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表示,该项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协议》是违反了《条例》的
请问我是否应该交纳这项费用

位律师回复

正常情况下,单元楼道公共照明电费及共用部位的用电费用已经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而楼道的公共照明设备是该单元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其日常照明的运行费用则属于物业管理费用内。 因此基于物业管理费的法律性质,业主已经交纳物业管理费,事实上便对公共照明已有承担;在签订的物业合同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另行收取公共照明费没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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