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体制改革与加强行业管理(之三)

农村水电体制改革与加强行业管理(之三),第1张

农村水电体制改革与加强行业管理(之三),第2张

(三)关于农村水电体制改革

  1.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办电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实行农民办电、水利办电、地方办电。自那时以来,发展农村水电,就在国家技术指导和“民办公助”等政策的支持下,采用户办、村办,乡办以及县办、联办等多种形式。联办各方按投资、投工、投料比例分享权益。这种举办经营形式,实际就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只是运作不规范,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健全、分配不落实等问题。上个世记60年代初期四川实行“三三制”(国家投资1/3、地方投资1/3、社队群众投劳1/3)办电,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其中国家、地方投资部分,不要求还本付息,只享有产权,按股份分红,国家、地方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农村水电,这就是全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提法比较明确的股份制办电的开始。70年代末期,四川遂宁采用“县、社联办,制定章程,建立董事会,实行股份制”的方式发展电源电网,成为在一个地方快速发展小水电的典型,四川省政府曾以(1979)159号文件转发各地市州,要求各地参照办理;在1980年全国小水电成都现场会上,介绍了他们的经验。

  走过的历史表明,采用乡、村联办,县、乡联办,地、县联办的形式办电,建立“以电养电”资金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搞好经营,增加收益,合理分配,保护和调动地方、群众办电积极性,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前,由于“姓社姓资”问题的障碍,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份制运作的还很少,不少实质是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但却不便挑明。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全国水利系统水电2.2万多个企事业独立核算单位,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两年多时间有890个企业(单位)经过省级体改部门批准比较规范地改造为股份制企业,不少企业(单位)改造为股份合作制。

  2.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的提出与落实

  1997年初,水利部水电司分批召开了三次座谈会深入研究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问题。水利部103次党组会议,在听取了水电司关于“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的汇报后,水利部以办水电[1997]95号文件印发《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

  《思路》针对水利系统水电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企业融资能力、投资能力、竞争能力不强,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长期缺位等问题,提出:

  要理清思路,转变政府职能,从宏观、整体、战略的高度,研究水利系统水电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逐步从单纯技术专业管理向综合经济管理转变;

  要确立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出资人制度,加强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水利企业为市场主体的水利系统水电行业管理体系;

  要实行股份制、集团化改革,实施“百龙工程”,把水电、供水和水利综合利用结合起来,通过资产优化重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施现代企业制度,把资源优势变成资产优势,资产优势变成资本优势,促进水利水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接着水利部水电司突出强调,从全面贯彻十五大精神高度落实施行《思路》,从扶贫攻坚政治高度抓紧电气化县建设,从依法行政高度抓好供电营业区核定划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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