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1月为老板担任财务工作,因为是老乡关系,所以老板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我办理任何保险。(据了解:我的老板自己并没有注册公司,而是套用其他公司的牌)
2008年4月中旬,我在办公地点,因关阳台的门而被台风从四楼刮到了一楼,当时脾脏出血,胰腺血压高,中度脑震荡,生命垂危。老板在担负了前期医药费之后,在协商过程中与我发生了争议,便拒绝继续支付后期的费用(包括3月,4月,5月的工资,后期医药费,护理费等),现在我还在观察治疗中,但是不知道这件事情该怎么处理?
我该如何去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呢,请求大家帮帮我!
位律师回复
先去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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