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结工资的时候,厂方全部以试用期待遇计算还除我们100培训费,试问厂方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本人在某公司上班,入厂的时候以试用一个月为期限并没签任何劳动合同。入厂时待遇是28元每天加班5元每小时并没说要培训费。试用期过以35元每天加班6.5元一小时。可现在公司因没事情做,老双休还不加班。因此我与4月18便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可在结工资的时候,厂方全部以试用期待遇计算还除我们100培训费。试问厂方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还望律师给点意见。以此为谢。
位律师回复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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