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哪个先主张?
尊敬的老师:我是浙江宁波的,我咨询的是:
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协议”中的约定,产生部分业主暂不付物业费的行为。现在我们小区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了,但区物管办说:必须要按[2003]宁波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试行)第十条 当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硬条件达不到的业主无权当选“业主代表”。我想问的是: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哪个先主张?谢谢老师。
如果是物业违约在先,则有权拒交物业费,不妨碍担任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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