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买银保产品成无头案 举证难挡住市民维权路

错买银保产品成无头案 举证难挡住市民维权路,第1张

错买银保产品成无头案 举证难挡住市民维权路,第2张

记者了解发现,虽然其中不少市民也曾找银行、保险“理论”,但几乎都因无法举证不了了之,“忽悠案”最终成了“无头案”。
  市民普遍反映,“错买”银保产品,多是听信销售人员的误导,冲着他们“收益肯定比定期高”的口头,以及对银行的充分信任,而忽视了对相关合同的了解。
  法律人士表示,由于书面的保险合同多是当下银保产品销售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意味着,一旦出现纠纷,被误导的消费者“有理”也变成了“没理”。
  一家股份制银行个人零售部的负责人承认,今年以来由于亏损较多,接到不少投诉。但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客户购买银保产品是受到销售人员误导所致,因此迄今还未认定一起销售人员误导销售的行为,也未进行相关处罚。
  湖北保监局有关人士也透露,今年以来,认定并处罚违规销售财险行为的比例远高于寿险。其原因便是财险违规容易从相关财务报表中发现证据,而寿险投诉往往限于二人之间,缺乏有效的证据而无法判断。[考试大编辑]
  此间人士建议,目前情况下,市民在理财过程中应更多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比如不听信口头、请第三方见证等。
  对此,也有市民持有不同意见。徐东的郑女士质疑:“难道每次去银行都要自备录音笔不成?”她建议,犹豫期电话回访时会有录音,销售时能否也由银行提供录音?据悉,我市巡警、交警执法已逐步推行录音制度,并有成功为错罚对象撤销处罚的案例。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汪中斌分析,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的基本原则,举证一般“证有不证无”。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但根据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医患纠纷在内的8种情形适用该原则,目前仅有福建省将消费纠纷列入其中。
  汪中斌律师说,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银保产品,应以书面说明为准,消费者负有注意义务。第三方见证和录音都是证据形式之一,但是否成立还需看法院认定与否。他建议,消费者维权最简便的办法,是要求销售人员将口头形成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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