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给我们赔偿款时,明明给了我们16万,而让我们在17万的单子上签字,法院怎么可以这样做?
律师大人您好:
有起交通事故,法院宣判赔偿我们16万而肇事者不予赔偿,40天后执行庭强制执行了12万,请问这40天的滞纳金该怎样算?大约又过了一个多月肇事者又赔偿了4万(据法院说)。而我们受害者是在法院宣判后4个月才收到的给予我们的16万的赔偿,法院是一次性发放给我们的,而滞纳金法院的算法是按肇事者两次交钱的时间算起的,请问这样算对吗?
在法院给我们赔偿款时,明明给了我们16万,而让我们在17万的单子上签字,法院怎么可以这样做?
分别计算,法院的处理违法,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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