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此为借口,说如不服从安排,将下岗处理,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单位以此为借口,说如不服从安排,将下岗处理,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第1张

我是一名某国营单位的职工,合同是今年3月才签的,合同期限是2007年12月3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时都未写日期。因合同工种合符个人要求,故同意签订,签好后单位声称要再加盖章,故当时我们都未拿到合同,直到本月24号,单位突然叫我转换工作,才将合同给我,我再看合同时发现合同上的工种除原先的工种外另加一项,单位以此为借口说如不服从安排将下岗处理,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现特求助帮忙答复。急急!谢谢!

位律师回复

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去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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