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能否作结算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能否作结算依据?,第1张

施工组织设计能否作结算依据?,第2张

主持人:一位施工单位读者咨询“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可以应怎么计算,或者套定额?如不能,原因何在?”我们就此话题邀请业内人士进行讨论。

反方观点: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只需确定工程数量即可,而施工方式则由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来确定,投标人应根据拟确定施工方法投标报价。当然,施工单位不能以现场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与投标报价中的施工方式的不同更改结算方式,这是不合理的做法。施工组织设计多是计算措施费的依据。对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是不可以做为结算依据的。对于按实结算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对于清单报价招投标的工程,措施费已经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之内,当然不能再行计取。对于按实结算的工程,经过监理和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这是由按实结算的预结算的编制依据决定的。按实结算的预算书或者结算书的编制依据就是:设计院出具的施工图纸、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定额、各种施工技术变更联系单、施工现场的工程量签证单、经过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

正方观点:如果是技术措施的改变,比如基坑的降排水措施、基坑支护措施等由于实际情况变化,地质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可抗力引发的洪涝等等造成投标的技术措施不能满足现有要求,需更改技术措施(正常情况下投标的技术措施一般不会更改,不过实际情况中不可预料的因素还是很多)。所以不管是清单报价还是按实计算,都应该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除非合同约定不得因措施调整而调整合同价款或者总承包EPC方式。比如很多就在合同中约定不因监理、业主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而改变任何工程价款。

主持人:无论是清单报价还是预算加签证以及概算包干或费率包干,要看当初签订的合同是否有约定,如允许预算外可调,部分费用可通过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或现场签证等形式调整,这些可作为预结算依据,否则难度太大。所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可以做为结算的依据要考虑几种情况:

1)合同约定。如合同类型是固定价格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采用的是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

2)合同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包括作为技术标的施工方案)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甲方认可的文件,在签订合同时,其发生的费用一般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了。因此一般不应再额外增加费用。

3)特殊情况的处理。施工时采用了业主要求但与原施工方案不同的技术措施,由于增加的费用就有可能要办理签证,其费用应是与原方案之间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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