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会造成成这么大的撞击力的.请问我应该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要,应该担多少责任?
我于本月二十日晚驾″手扶托拉机″行驶在公路,后因车辆轮胎故障停在公路边,车辆距公路边1.5米左右,我卸下轮胎去修理站修理,车辆由我哥哥照料,当时已是晚上8点左右,天色已黑,车后放一板凳作为警示标志.
当我补好车胎回来时,听我哥哥说,手扶车被一电动车追尾,支"手扶车"的"千斤顶"被撞倒,车向前冲二尺有余.车辆没有损伤,而电动车前外壳撞碎,车架撞弯着地,骑车人吕某是熟人,平时也喜欢喝点酒,当时是在外做工返家,喝酒的可能性非常大.他找人把他的车全部拉走.也没有找交警处理.我到没有看到现场,只是听自己的哥哥描述.
第二天,吕某找到我家,要求给于相当的赔偿.据我考虑,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它的速度是有限制的,而现在很多电动车没有设限,如果不是喝酒高速度行驶,是完全可以规避的,是不会造成成这么大的撞击力的.
请问我应该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要,应该担多少责任,谢谢!
车后放一板凳作为警示标志,应该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最好报交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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