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他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我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您好,我在一家私企工作,今年3月公司经理找我谈话,以单位倒闭为由,要我自动辞职。由于我当时正在孕期,没有同意。公司与3月31日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签有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但通知上以公司经营困难,决定停产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加盖公章。后我领取了当月工资及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后我了解到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我去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要求撤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与我履行合同。在此期间我了解到原单位并未如他所说倒闭或停产,而是正在生产中。1、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吗?2、他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我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谢谢!
位律师回复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你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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