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合同到期后至4月6日也未再签劳动合同,在这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

3月5日合同到期后至4月6日也未再签劳动合同,在这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第1张

本人在宁波鄞州一家企业签订了从05年3月6日到08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后07年12月1日又签了新的劳动合同。从07年12月1日到08年3月5日的合同。
在06年5月份生育了一个孩子,当时公司未交纳生育保险,所以费用都是自己交纳的,当时请产假三个月,未发放一分钱生活补助(就相当于请事假了)。
3月5日合同到期后至4月6日也未再签劳动合同在这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内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
后4月6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象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领失业金,非常感谢解答!

位律师回复


1.生子费用及产假工资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
2.不可以。
3.职工主动辞职的,不能要求失业金;非职工提出,则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的可以领,;若未缴纳,则可要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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