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有合理的理由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承认我工作满10年?
我就职于某集团公司的成都分公司,于1998年7月进入公司,2003年因公司业务划转公司第一次更名,2007年底公司又因集团内部产业划转,又设立另一名称的公司(2008年开始在这个公司名称下开展业务工作),但前后这三个公司名称都是相同业务,特别是2007年底设立新公司这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人员都没有变化,待我2008年7月合同期满后,公司肯定会让我签新设立公司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能否有合理的理由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承认我工作满10年?
如果属于公司主体的变更,你签定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7月期满,你与单位重新签定合同,才能计算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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