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她们又到法院闹,说按继承法第二条该从死亡之日开始,我很困惑,不知该怎么办才好?
你好,我的问题是我所用的门市是我姥姥的,在老人在世的时候无偿给我们使用,至07年6月去世,此门市房留给我哥哥和她的4个女儿。我哥哥是继承我老爷那部分,我母亲和三个姨妈继承我姥姥那部分,于今年9月法院宣判。其中三个姨妈向我要房租,我不知道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之前咨询了多位律师都说该按终审宣判之日开始算,我把租金按宣判日(今年9月)算好并付给了她们,结果她们又到法院闹,说按继承法第二条该从死亡之日开始。我很困惑,不知该怎么办才好。谢谢!
位律师回复应该是按照生效裁判决定的日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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