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已打过一次预付款,我能否理直气壮的就应该收取他5万元服务费胜诉与他?
请问看过我的答辩状各位律师:
1。我若是以借款丢失王某还钱时我才打收条给他的,我又不愿意找伪证,在官司上我能胜诉吗?而王某会不 会以不正当的手段买通法院是我败诉?
2。要是我以正当收取他服务费的理由能否胜诉?我 是中间介绍人,已经用自己的关系帮王某签订了 合同,并且已打过一次预付款,我能否理直气壮的就应该收取他5万元服务费胜诉与他?因为我 已经完成自己的使命,至于后来的事情都是他不讲诚信造成的上海厂商和他中断合作关系不再继续打预付款给他的。此上两条哪个胜诉的机率大,还是两条头用,以防万一。小民谢谢各位律师!
建议电话、当面咨询律师。建议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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