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由于厂方不按时发放工资,我提出辞职,厂方要求我付8000元违约金,请问合法吗?
我已在此单位工作15年,2000年与厂方签定10年期劳动合同,今年7月1日,由于厂方不按时发放工资,我提出辞职,厂方要求我付8000元违约金,请问合法吗?
位律师回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的;二)用人单位一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所以你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并且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和对你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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