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公证处签过字表示自愿放弃的当事人还有权力提出继承吗?
90年祖父母留有一处房产,98年,部分姑去公证处做了自愿放弃继承的公证,同年,父亲委托其中一位已签字放弃的姑办理了父亲名下的房产证。03年,父亲翻扩建旧宅且有合法的翻建手续,每一位法定继承人均知此事。06年,换领新房房证过程中,被委托人反悔,提出要继承祖父母的房产并撤消了公证书(因为她当时少讲了祖父母的子女数)。请问,已在公证处签过字表示自愿放弃的当事人还有权力提出继承吗?
位律师回复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现在反悔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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