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没有把他超速列为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想请问各位律师,这样的认定合理吗,可以要求重新认定吗?
我爸爸是由南向北准备到地里去劳作,在十字路口遭遇自西向东行驶的肇事车,我爸爸想避开肇事车,于是马上向右拐朝东行驶,但是还是被肇事车辆撞翻在地,行驶了10米左右才停住。现场有10米多长的刹车痕,交警认定他负主要责任:违反了没有让右行车辆先行这一规定。但是没有把他超速列为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想请问各位律师,这样的认定合理吗?可以要求重新认定吗?(上次点错了,我是宁波的)
位律师回复交通事故现在已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能要求重新认定,只能在法院阶段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但会有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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