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是有名合同?,第1张

有名合同都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属连续合同,其标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复原状等问题。

(一)供电方的主要义务

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如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依法定程序中止供电。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诺成性的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况。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何种情况,赠与均可撤销。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也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仍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内容。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租赁关系以买卖关系存在为前提的,买卖关系是租赁关系实现的保证。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亲自完成工作;按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交付工作成果,并保证符合质量要求;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等。 (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验收工作成果;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等。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其签订方式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一般均为格式条款合同。

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票款,持有效客票乘运;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运;按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遵守安全规则等。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运输和安全的重要事由和注意事项;按约定的时间和班次将旅客运达目的地;不擅自变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等。

十、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期届满时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等。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告知保管物品的有关情况;支付保管费;声明贵重物品;按期提取保管物品等。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验收入库仓储物;安全保管;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及时通知存货人;储存期间届满时返还仓储物;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包括:说明保管物性质;支付保管费及各种费用;按时提货,否则要加收仓储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受托人的义务包括: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尽力办理委托事务;向委托人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等。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付报酬等。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义务包括:负担费用;妥善保管委托物;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行纪人应按委托人对价格的要求办理受托事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委托人指定价格,经纪人低卖或高买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经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有效。委托人指定价格,经纪人高卖或低买的,可依约增加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协议不成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的义务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不支付报酬,但可以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有名合同有哪些?以上内容中小编已经给大家阐述了十五种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主体在运用有名合同时,要注意有名合同的书写规范,同时也要明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方便后期因合同发生纠纷时,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菏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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