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调入农行被聘为合同制干部,请问:大集体工龄应不应该连续计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各位律师:
我在1980被录用为大集体企业工人,1994年调入农行被聘为合同制干部。
请问:大集体工龄应不应该连续计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1986年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当时无论是集体性质还是全民性质工人的录用,应该都是劳动部门批准的。之后,转为合同制工人,并不影响工龄计算,并且这些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个人缴费后,视同缴费年限。因此,你计算各项待遇的工龄(缴费年限)是从1986年算起。以上就是对大集体合同制工人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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