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信函的方式已告知了房产局的情况下,他们还为乙办理了房产证,房产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你好,王建峰律师:
我购买了甲的一套房屋,为了防止其再出售给他人。以邮递快件的形式于2008年6月25日向房产登记机关发送信函,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本人的相关情况。却不知甲在2008年7月2日将房屋出售给乙,而在房产登记部门并办理了产权证书。请问,我以信函的方式已告知了房产局的情况下。他们还为乙办理了房产证。房产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没有这样的程序,房屋交易,应自行去房产局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你好,王建峰律师:
我购买了甲的一套房屋,为了防止其再出售给他人。以邮递快件的形式于2008年6月25日向房产登记机关发送信函,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本人的相关情况。却不知甲在2008年7月2日将房屋出售给乙,而在房产登记部门并办理了产权证书。请问,我以信函的方式已告知了房产局的情况下。他们还为乙办理了房产证。房产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没有这样的程序,房屋交易,应自行去房产局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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