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信函的方式已告知了房产局的情况下,他们还为乙办理了房产证,房产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我以信函的方式已告知了房产局的情况下,他们还为乙办理了房产证,房产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第1张

你好,王建峰律师:
我购买了甲的一套房屋,为了防止其再出售给他人。以邮递快件的形式于2008年6月25日向房产登记机关发送信函,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本人的相关情况。却不知甲在2008年7月2日将房屋出售给乙,而在房产登记部门并办理了产权证书。请问,我以信函的方式已告知了房产局的情况下他们还为乙办理了房产证房产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位律师回复

没有这样的程序,房屋交易,应自行去房产局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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