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50万元标保证金2,本标只有我单位一家按程序递交了标书,3,从法律角度怎样要求招标人赔偿?

及50万元标保证金2,本标只有我单位一家按程序递交了标书,3,从法律角度怎样要求招标人赔偿?,第1张

各位律师:
材料招标,因招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招标人原计划不进行二次招标,直接进行议标,但现在却改为:将原“材料包”分解,由具体施工单位与投标人洽谈。也就是说,招标人不再进行议标,而改为组织具体施工单位与投标人的洽谈会,请问招标人这样做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作为招标人是否可因此向招标人提出索赔。
注:1。招标人已在购买招标公司的招标文件时支付2000元/份资料费,及50万元/标保证金
2。本标只有我单位一家按程序递交了标书
3。从法律角度怎样要求招标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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