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号起天价滞纳金,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我几年未交滞纳金,是否也是按新规定实施处理?
你好,赖广军律师:
我在三水交通违章,未交罚款,产生了天价滞纳金,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了,4月1号出台的,4月1号起天价滞纳金,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我几年未交滞纳金,是否也是按新规定实施处理?
根据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规定,我认为你的情况,可以适用新的《规定》,即,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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