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求支付从08年2月起的二倍工资吗?
各位律师:
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在07年12月31日期满,08年1月单位续签合同时,未按劳动部门的规定使用正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简单,将原有的月工资降低为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就会少很多)等等,当时怕失去工作,无奈中也就签了,(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一式两份单位都保留,至今未给我一份),现因患病还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就要解除合同,此情况下,(除了要求其他赔偿),我想问:对于08年签订的合同若劳动部门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我可以要求支付从08年2月起的二倍工资吗?
具体要看你们之间签的合同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具备则是有效的,,此外,在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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