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12月4日正式宣布破产,问题:1、我们员工工资待遇该怎样算?
孙律师,您好!
我门是无锡的一家企业员工,想向您咨询下面几件事。谢谢您!
概况:我们公司在2007年2月就停发了员工工资,于2007年7月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在2008年11月1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行,于2008年12月4日正式宣布破产。
问题:
1、我们员工工资待遇该怎样算?
2、我们认为:2007.2--2007.8应该全额工资;2007年8月2008日。12应该按全额工资或最少要按850元/月的保障工资;2009.1----解决应该按350元每月工资。这种情况不知道是否正确。
3、其他社保、医保等要交到解决问题为止。
谢谢!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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