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后签的合同是有补偿的,以前签的是没有补偿的,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请问是不是真的?
各位律师:
我在一家公司做了六年了,现在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我签合同了,但公司只补偿我半个月工资,它们按劳动法说,2008年以后签的合同是有补偿的,以前签的是没有补偿的。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请问是不是真的?
见劳动合同法97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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