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代理业务须知,第1张

一、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可以办理面向商标局的代理业务。

二、机构名单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报,我局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信息汇总后在“中国商标网”上予以公布。

四、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应首先将规费预付款项汇至我局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预付款数额不限。我局收到代理书件以后,将所需费用从预付款项中扣除。如出现预付款少于所需费用的情况,我局将直接对不足部分申请件作不予受理处理,其后果由代理机构自负。

五、办理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9月19号下发的《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执行。该通知还刊登在2002年第43期《》上。如需购买该期《商标公告》,请与商标局704室联系,电话:010-88651704。

六、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八版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称《尼斯分类》。如需购买,请与商标局704室联系。电话:010-88651704。

七、商标局业务咨询电话:010-88651802。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办理商标代理业务须知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更多商标代理方面的知识,如商标续展等等,你可以上律图网站进行具体了解,我们随时为你解决法律问题,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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