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2分新的劳动合同,全部被公司收去,是否合理?
1。我于05年5月进入A公司,公司在08年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说我的工龄从头开始,之前的工龄也没有任何的补偿。
请问,我有没有工龄补偿?如果有,我如何可以得到我的补偿。
2。签订2分新的劳动合同,全部被公司收去。是否合理?
3。合同上底薪1000元每月,一月192小时。(发放工资按以前的标准。)但我在签订合同之前的底薪是1600元每月,另外还有其他补助,和计件工资,约2300元-2500元左右,这样的签订是否合法?
4。现在发放工资,工资单上(银行账号)只有1000元每月,其余的发放现金,但是却不给工资条,是否合理?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公司决定的.2\不合理的,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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