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是否可退休后受聘于乙,5、甲如何去维权,6、律师们是否可提供法律法规的依据?

4、甲是否可退休后受聘于乙,5、甲如何去维权,6、律师们是否可提供法律法规的依据?,第1张

甲退休后由于有某项专业特长,故受聘于乙旅游公司工作,(一年之多),但双方对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等等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现甲提出要求乙支付超乙单位的几倍加班加点及劳务工资,经双方协商无法在支付甲报酬上达成一致。请问: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参照甲在退休前单位的标准计付?
2、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条件?
3、法院是否以劳务雇工雇主为由受理?
4、甲是否可退休后受聘于乙?
5、甲如何去维权?
6、律师们是否可提供法律法规的依据?你们辛苦了,谢谢!

位律师回复

您好
1、首先甲乙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形成委托关系,甲为受托人,乙为委托人。
2、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根据您所给出的信息尚不足以判断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甲在“带钱回来途中”履行了高度的注意义务,那么不问“有偿”或是“无偿”甲当然不用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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