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第1张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ArticleTitle},第2张

  工伤的概念: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伤、残等情况。(法定)职业病属工伤。在实际工作中,要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因为,根据保险立法,二者享受的保险待遇不同,工伤致残享受的待遇,是对职工损失的赔偿,同时具有物质奖励的意义;非因工致残享受的保险待遇属于物质帮助,带有福利、救济性质。因此,正确区分职工因工、非因工致残,是准确支付保险费用的保证。  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先把社会保险做一简单介绍。社会保险又称劳动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提供保证的,带有强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工伤保险,是指对因工作而受伤或因职业病而致残,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基本的法律是《劳动法》,其次,1951年政务院公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是工伤认定的依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的劳保项目除了前面提到的之外,还有: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保险,非因工残废保险,因工死亡和疾病保险,非因工死亡和疾病保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的工伤范围、条件、标准,比《劳保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所扩大。  劳动鉴定  劳动鉴定或称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特指,就是指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引起的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广义的劳动能力鉴定则是指任何原因造成的伤病而引起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本节内容只涉及前一种。  1. 鉴定标准的依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该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下列五方面内容:  ①器官损伤;  ②功能障碍;  ③医疗依赖,是指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④护理依赖,是指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护理者。  ⑤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却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了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第④项护理依赖中有所谓生活自理,是指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标准把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①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③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项需要护理者;  2. 标准的分级: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同时规定,符合伤残鉴定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同的失能程度,享受不同的工伤赔偿待遇。标准基本按人的系统分类,共有13个系统,再将这13个系统划分为五个大类:  ①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  ②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③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⑤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  ④职业病内科。

以上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工伤鉴定的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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