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学院一自考生,交纳学费给我们辅导员,当时是分三次交的,前两次没有打收条,最后一次才打了他自己写的收条。后来辅导员辞职,不久学院财务处说我一分钱都没有交!造成我们4月份的考试被取消。而学校财务处说没有收到我们的学费,而辅导员有打他自己写的收条(情况和我一样的还有10几个同学)。这些是否能证明他私吞公款,也造成我们无法考试的后果。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我对他起诉,会不会败诉?若胜诉,他承担的责任有多大?
位律师回复
有收条可以胜诉,你们应积极报警,以侵占罪报警!可以与我联系,武汉王律师,139712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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