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与我的合同吗,如果解除,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我还在劳动期内(是2007年10月25日进入这家公司的餐厅,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试用满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由公司餐厅2008年4月份转包给其他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据我了解: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执行,而且也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与我的合同吗?如果解除,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具体补偿金额怎么确定。
位律师回复未签合同,单位有权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但应提前30天,且根据工作年限给经济补偿。你可以获得一个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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