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是否可退休后受聘于乙,5、甲如何去维权,6、律师们是否可提供法律法规的依据?
甲退休后由于有某项专业特长,故受聘于乙旅游公司工作,(一年之多),但双方对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等等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现甲提出要求乙支付超乙单位的几倍加班加点及劳务工资,经双方协商无法在支付甲报酬上达成一致。请问: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参照甲在退休前单位的标准计付?
2、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条件?
3、法院是否以劳务雇工雇主为由受理?
4、甲是否可退休后受聘于乙?
5、甲如何去维权?
6、律师们是否可提供法律法规的依据?你们辛苦了,谢谢!
1、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2、可以按其他法律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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