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台之前,大部分公司都在裁人,本来公司是45天的试用期,说是新的劳动法出台?

在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台之前,大部分公司都在裁人,本来公司是45天的试用期,说是新的劳动法出台?,第1张

在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台之前大部分公司都在裁人,很不幸,我也在其中。
我6.9号进公司工作,本来公司是45天的试用期,但9.7号才与我们正试签订劳动合同,我当时是签订了一年,正常的情况应该是2008年9月7日号才能到期,但是就在12.27的时候,公司找到我们,说是新的劳动法出台,给公司的运作带来了影响,必须下了些员工,要求我们签自动离职书,当时我并没有写,我问了下,我们的之前的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律不,他们拿出合同,给了这样的答复,有两条公司可以自动解除合同
1。行为消极者,影响工作。<注;我是做业务的,业务不好时难免会有情绪消极的时候,但我每个月不是最后,都完成了公司的任务>
2。公司因业务原因无法正常营运<注:我先所在部门因市场原因于11月撤消,12月公司把我们全部调到另一个部门>
开始公司对我们讲的是考虑新的劳动法出台,公司原因进得调整,后来我问了些之后,就说是
1。绪问题影响工作,
2。我原的部门撤消,公司运作有问题!基于上面两种原因对我们进行劝退!
因为我被公司弄烦了,最后我签了自动离职书,我再离职原因一格中,写上:公司原因进行劝退!意思是并非自动离职!后来,我们部门经理补上一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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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一个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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