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登记为准,现在这套房产还属不属于五个子女所共有,如果我们要防范其独占房产,我们应该怎么做?

以登记为准,现在这套房产还属不属于五个子女所共有,如果我们要防范其独占房产,我们应该怎么做?,第1张

   我母亲有一套房屋,1998年房屋还建后由母亲和五个子女协商决定:新房所补的房款由五个子女各出2300,再加上母亲4500共计16000元补齐,除去母亲的4500,其于先由一子垫付(都未写借条),其他子女在几年后陆续还清给垫付人。为了方便,房产证上只写了大女儿一人的名字,但口头约定其房产是五个子女所共有。大女儿也于2004年到2005年期间还了2000元给垫付人。期间,由于父亲87年病故,母亲没有工作,其生活来源都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
   2006年10月,大女儿生病去世,2007年5月母亲生病去世。母亲去世后,大家联系到买家想把房子卖了,但由于房产证上还是已经去世的大女儿的名字,要卖房就必须先公证继承。所以到公证处去公证了,以继承方式,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大女儿的丈夫,其他子女声明放弃继承。
   现在想请教律师,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现在这套房产还属不属于五个子女所共有如果我们要防范其独占房产,我们应该怎么做?

位律师回复

如证据到位的可以认定为公有财产,你们最好和产权人签订好书面协议,最好做还公正或者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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