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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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在民法学上,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2、继承的主体范围的具有限定性。

  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二、继承的分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期待权。

  (2)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3)它具有专属性。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种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三节: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5、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1、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2、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尽了养老义务的可多分遗产,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遗产。

  3、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4、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子女的利益。

  5、公民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抚养协议。

  6、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产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互相谅解、团结和睦的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

  3、在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抚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抚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

  4、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遗产。

  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也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款。

  6、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第四节: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性质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资格的丧失。仅是指客观意义上的丧失,而不能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它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

  3、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资格。非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剥夺。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不论发生何时,均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对其他人被继承人的效力: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对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晚辈不得代位继承。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节: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二、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

  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第六节: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概念包括三方面含义: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否则不享有此权利。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诉权即胜诉权,而不是诉讼法上的诉权。

  3、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恢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恢复继承人的其他权利。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内,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但超过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如下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2)强行性。

  (3)排他性。

  (4)限定性。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性质分为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主张。我国采用代表权说,即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代位继承权时受被代位人的继承权状况影响的。

  2、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1)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如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只能共同继承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权

  转继权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具有如下特征: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2、转继承是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3、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3、主体不同。

  4、适用的范围不同。

  第四节:遗产份额的确定

  一、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二、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适当的份额一般应少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也可以多于继承人的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可取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以被继承人抚养的情况而定应分给的遗产,但以满足其生活基本需要为限。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抚养情况而定其应分得遗产额。

  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3、被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第二节: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的设立

  遗嘱的设立内容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其他事项。

  三、遗嘱的形式

  1、遗嘱形式的种类: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2、遗嘱见证人: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遗嘱见证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消

  1、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消自己所立的遗嘱。

  2、在遗嘱变更变更、撤消时,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变更、撤消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形式不同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

  4、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则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撤消。

  六、遗嘱的执行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被指定的人为遗嘱执行人。

  2、无指定执行人的由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无指定、法定执行人的,由有关单位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享有和承担下列权利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给遗嘱继承人。

  6、排除各种妨碍。

  第三节: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单方民事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2)遗赠采取遗嘱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法调整。

  (3)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三、遗赠的有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四、遗赠的执行

  1、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想遗嘱执行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2、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及债务后,才能在遗产剩余的部分中执行遗赠。

  第四节: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抚养协议指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的关于抚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4、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5、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法。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6、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1、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1)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记载为准。

  (2)户籍登记册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死亡证书为准。

  (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1)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1、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

  2、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3)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4)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及时将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中的人知道却不能通知,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通知。如有意隐瞒造成继承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第二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二、遗产的范围

  1、遗产包括的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遗产的保管

  1、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2、如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继承开始后,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道的,共同保管或推选艺人或数人保管。

  3、无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但无力保管遗产或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住所地或遗产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保管。

  四、遗产的确定

  1、遗产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存在共同财产情况下,分割遗产时,必须首先分出一半归生存的配偶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按照家庭成员的贡献大小、出资多少、应继承的份额等因素加以确定。某一家庭成员死亡,该份额即为被继承人遗产。

  3、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

  合伙经营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当合伙人之一死亡时,应将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分出,列入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的份额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

  第三节: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遗产的分割时间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在继承开始后任何时间内,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具体时间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

  遗产分割的时间与继承开始时间的区别:

  1、继承开始是时间是法定的,遗产分割时间是约定的。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具体的时间,可以具体到日、时、分,遗产分割时间可以是具体的时间,也可以是一段时间。一般不具体到时。

  3、继承开始的时间,发生继承人取得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权,但不能处分财产。而遗产分割时间发生的时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效力,继承人可对取得遗产加以处分。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2、遗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补偿分割。

  (4)保留共有分割。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

  1、转移主义:遗产分割为一种交换,各继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应有部分,而取得分配给自己的财产的单独使用权。

  2、宣告主义:因遗产分割而分配给继承人的遗产,视为自继承开始时业已属于各继承人单独所有,遗产分割只不过是宣告既有状态而已。

  通说认为遗产分割的效力应采取宣告主义。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2)保留必留份原则。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3、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

  (1)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总体清偿方式)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分别清偿方式)

  4、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在清点完遗产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声明债权,以便清偿。对已到期债务继承人应及时清偿,对未到期债务继承人经债权人同意可提前清偿。

  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范围:

  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

  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

  1、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无业居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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