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了投资款,现仅有某位职工坚持股东身份,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做法对吗,怎么解决上述问题?
1999年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公司章程规定,不在其岗,不得其股,职工身份置换,按岗位及工龄量化后,交纳一部分出资成为公司股东,2003年公司进行职工工龄买断的同时,收回股份,退回职工投资款,其余近30位职工领取了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同时退回股份,领会了投资款,现仅有某位职工坚持股东身份,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做法对吗,怎么解决上述问题?
位律师回复2003年买断工龄退股实际是推出股份,部分股东坚持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做法是否合适?要看你公司章程和改制文件,如已经退股,现在返回,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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