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至1992年,我服务于国内某国营电力企业,任工程师等职。计26年连续工龄。1992年经领导批准,办理辞职,出国定居。当时我所在单位发给我辞职费(具体数不记得了,好像是3000元左右),并将原来分给我的房子收归单位所有。
对于如何处理离职出国职工的有关政策法规,据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曾于1996年和1999年两次行文作过具体规定。
请问是否确有此事,能否告知详细内容。盼能答复。谢谢。
位律师回复
1996年和1999年两次行文不具溯及力,不能适用1992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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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确有此事,能否告知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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