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第1张

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定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休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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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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