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该单位最后对我朋友进行买断,我朋友能申张哪些方面的权益?
我朋友本身是一名农村出生的初中毕业生,由于所在县的水利局征用建设用地(最后用于其管辖的下属单位建设职工住房),同我朋友所在的村签订了一份征地合同,其中合同注明安置该村三人到水利系统就业(我朋友就是其中一员)。后来水利局政工科于1996年5月份安排我朋友到最后用地的那们单位就业,工资介绍信上注明是临时工,我朋友到该单位上班后一至也是以临时工对待,工资只有其他人员的40%左右,福利待遇更少,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障。现在该单位衽改革,以我朋友不是正式职工,而是临时工而强制实行买断。我听《劳动法》好象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0年以上,可以要求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请问:
1、该单位能就因为我朋友是临时工而进行买断,这合法吗?
2、我朋友能否要求同该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3、如果该单位最后对我朋友进行买断,我朋友能申张哪些方面的权益?
买断工龄本身就违法,可以要求同该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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