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补充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第1张

补充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第2张

1999年9月16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916”协议),约定C公司租赁A公司交易中心一层和地下约1220平方米,租期5年,租金每年120万元;C公司作为合资一方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成立一家中日合资或合作公司在租赁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协议由C公司代合营公司签署,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合营公司自动取得C公司在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协议由合营公司继续履行,C公司不再履行;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是B公司提请仲裁的合同。
  2000年8月16日,北京星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成立,后更名为B公司。

  2001年8月22日,A公司与星星公司签署协议(以下简称822协议),重申双方执行原916协议,并约定星星公司要求与A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租房协议,A公司将予以协助。

  2002年2月6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下称206协议),确认B公司即原星星公司,因“天一庭”火灾殃及B公司,B公司于2002年2月9日前将人员及财产全部搬离租赁场地,A公司争取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将房屋重建完毕,交付B公司进行重新装修、经营。A公司修缮和重建完房屋后,所提供给B公司的房屋应达到B公司的基本使用要求,确保新的租赁面积与原租赁面积基本相符,租金执行原租赁协议。206协议签署后,B公司搬离了经营场所并遣散了员工。

  2002年7月,A公司房屋重建完毕,B公司要求入住时A公司予以拒绝。B公司认为A公司应当提供新建成的大楼的一层进行经营,A公司于仲裁过程中表示大楼一层已经出租给其他人使用,愿意将大楼第三层租赁给B公司使用,并要求B公司自行办理消防手续。B公司认为,大楼第三层不具备经营条件,无法作为经营场所,A公司不履行协议将导致B公司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并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B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A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6883682元(包括后三年预期经营损失500万元和其他损失1883682元)。

  A公司认为,B公司根据协议自愿撤离原承租房屋,对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由B公司负责。A公司在大楼竣工后将三层的部分房屋保留给B公司恢复经营,B公司未进行装修并恢复经营,在客观上已经致使双方不可能再继续租赁房屋。故B公司的两项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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