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他物权复习
第一,他物权的概念
他物权是指设定在他人财产上的物权,包括自物权以外的任何物权。
他物权来源于所有权,形成独立的财产权。他物权由非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人不因他人享有他物权而丧失所有权。
二、他物权的特征
1.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
2.他物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财产;
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三。用益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他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财产权。他物权的内容是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其他财产权利,是指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用益物权的存在是以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为前提的。如果所有者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则是所有权的行使;行使用益物权的必须是非所有权人。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只对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一般他们没有处分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比如,国有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有经营权,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处置。
(3)用益物权是基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实体控制权。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物的使用价值。因此,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4)用益物权大多是一种主要权利。在用益物权中,除地役权外,它可以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
3.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国有企业经营权
1.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国有企业经营权,即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特征
(1)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根据国家授权发生的;
(2)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
(4)国有企业是一种新型的其他产权;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指经营权所包含的权力,即国有企业在法律和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家财产。
(2)农村承包经营权
1.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者集体按照承包合同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一)承包经营权的发生基于承包经营合同;
(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或公民;
(三)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等自然资源;
(4)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5)承包经营权有一定期限。
(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源于国有土地所有权;
(二)特别法设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3)是他人专有的财产权。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转让和转移
出让: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标的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自行转让集体土地;
转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期限:商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转让: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方式:出售、交换、赠送。
转让价格:协议
转让期限:自转让之日起连续计算。
(2)划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使用者,使使用者依据行政行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
(1)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合理、及时、充分利用土地;
(3)缴纳相关费用。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居住所享有的一种其他物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城乡居民;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经政府批准划拨给公民个人建房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个人建造和保有房屋、院落,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按批准程序取得,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5)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一定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
采矿权的特点是: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其他财产权;
按程序和条件取得采矿权;
采矿权是排他性的。
采矿权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在规定的区域内行使采矿权;
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缴纳税费。
四。担保物权
1.担保权益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设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2.担保权益的特征
(一)具有产权,属于其他产权;
(2)有价值,属于价值权;
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追求物的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
(3)有担保,属于担保权。
以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设立;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权益的类型
(1)抵押权和质权(质押权)
(1)抵押
(二)质权
(3)抵押和质押的设立。
抵押人和出质人必须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物;
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质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
有担保债权的存在;
有书面抵押、质押协议,质押财产依法交由质权人占有;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和质押的效力。
(1)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优先受偿的效力;
④从属对债权的效力。
(5)抵押与质押关系的内容。
①抵押人和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便利条件;
履行义务后收回质押物;
主张抵质押物的余额;
②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售抵押物和质物;
要支付的优先权;
归还抵质押物余额;
妥善保管质押物;
(二)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用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对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
2.留置经络的特点
(一)依法发生留置权,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发生抵押权、质权;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是动产,是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在基于对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另一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无溯及力,留置物的占有一旦丧失,留置权不能行使;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只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包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①债权人必须根据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债务人的债务必须与留置财产有关;
(3)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1)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优先受偿的效力;
④从属对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标的物;
收集标的物孳息的权利;
主张托管费的权利。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督促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拥有
(A)占有权概述
1.占有的概念
实际上掌管和控制人和事。
2.占有的成立
占有作为法律事实,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占有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实物,必须是特定的物和法律允许占有的物;
(3)事实上,对事物的占有和支配是现实的。
3.占有权和占有权
占有是一个事实,当这个事实受到法律保护时,权利就产生了。占有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实际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法律保护的权利。
(2)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独立占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占有
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4.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5.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根据无权占有人占有他人财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分类。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无权占有,因而误以为自己有权占有。
恶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无权占有。
(3)占有的效力
1.权利推定
根据法律,占有人在占有中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的占有。
当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核实其拥有的合法性时,则推定其为合法拥有。
2.立即取得(善意占有)
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所拥有的动产,但该动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设定其他财产权利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该财产的时刻起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3.善意占有的条件
(1)占有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2)非法处置者的占有必须基于所有人的意愿取得;
(3)第三方因交易而在衍生产品收购中从非法处置者处取得占有;
(4)第三方必须善意取得占有权。
4.立即生效
(1)善意第三人为占有的目的,立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2)由于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丧失使用权,同时导致无权处分人取得不当得利或者补偿的返还权。
5.占有时效
在法定条件下无权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的所有权人,经过法定期限后,应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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