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现代的“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民法”。在古罗马早期,调整罗马公民,即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公民法。后来各国在翻译“公民法”一词时,采用了与本国语言相对应的词语。日本在研究西方民法理论,制定民法典时,将西方国家使用的“民法”一词用汉字表示为“民法”。这种用法后来传入中国,沿用至今。
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当人们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时,他们赋予它不同的含义:
首先,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法典化的民法典(即民法典);所谓民法,本质上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法和习惯法。例如,在我国,在民法典制定之前,民法通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另外,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都是单独的民事法规。但是,在我国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律或法规中,所有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资料来源:www.examda.com
其次,民法可分为狭义民法和广义民法。狭义的民法是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和专门的商法;广义的民法范围相当于传统私法的范围,即商法典和特殊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我们所研究的民法是指实体法和广义民法。
二。民法与商品经济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特征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
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因此需要调整不同的法律规范,从而形成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不是人为的结果,而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当某种社会关系发生、发展并发挥重要作用时,统治者不由自主地对其进行法律调整,并形成了这种法律部门特有的调整方法和原则。
民法的产生有着非常复杂的社会原因,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密切相关。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直接相关的。可以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用法律原则直接表达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则。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的规范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状况。民法历法的产生和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
(一)民法的出现
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特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同时,各国民法制度、内容和立法理念的确定和变化也与其社会政治、道德、宗教和民族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在古代法中,罗马法影响了后世,其中,主要规定了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私法。古罗马是一个强大的帝国。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虽然是奴隶制国家,但商品经济也曾经相当发达。(在整个古代西方社会和中世纪封建社会,其经济形态都是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但是,在古罗马,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上,简单的商品经济发展得相当充分,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奇迹!),导致古罗马发达的私法调整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罗马私法在法律发展上的开创性工作在于:第一次确认了私人所有者处分其私有财产和自由交换财产的权利,确立了抽象的人格概念和人格平等原则,确定了签订合同的自由和民事责任制度等。,并用高度抽象的方法找到了商品经济关系的恰当的法律表达。对此,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必要的法律关系(如买者和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作了极其明确的规定。)”,这使它成为“第一部世界性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法律”,“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最完备的法律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页,第248-249页)罗马法创造的许多法律概念、法律形式、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乃至法律思维方式,在近代被世界各国研究民法理论广泛借鉴,成为近代各国民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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